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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参保人员无需申报!

时间:2021-04-08 15:41来源:未知 作者:bygk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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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什么建立城镇职工   大病医疗保障?

      答: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城镇职工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20号),建立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需要申请吗?

      答: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按年度结算,由系统自动支付,参保人员无需申报,只要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起付线,便可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待遇。

      3、本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障的报销标准?

      答: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2019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为39525元。

      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

(责任编辑:byg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