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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一封信

时间:2017-12-23 08:3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   尊敬的参保人:

      2018年起,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为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年一度的集中参保缴费工作将要启动,为了保障您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请您关注以下事项。

      参保缴费

      一、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一)缴费标准:

      2018年城乡老年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300元。

      (二)缴费方式: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为“委托银行缴费”方式。

      上一年在社保所或学校参保且采取“委托银行缴费”方式的,需确认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是否充足。

      (三)缴费银行账户建立:参保人员需到与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银行(见附表)中任意一家银行的营业网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并存入至少一个年度的医保费(建议多存10元;可以多存几个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避免以后因遗忘缴费而影响享受医保待遇)。

      二、信息采集

      (一)手机号码采集和网上申报注册

      参保人员可在每月5日至20日期间,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并通过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入个人页面,完成注册 (详见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事指南”中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用户操作指南》) 。

      (二)缴费银行账户信息采集

      为了保证您按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就医时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请您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正确提交银行账户信息,同时也可在网上查询2018年度是否已缴费成功,只有完成缴费才能参保(续保)成功。

      三、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18年度是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第一年,集中参保期暂时调整为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底。享受待遇时间仍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网上自助缴费

      1.每月24日18:00点,全市统一生成当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月报,并委托个人选择的银行账号(附件:合作银行支持扣款银行卡及存折)进行扣款。

      2.当月扣款不成功的,次月5日至20日之间,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服务平台”自助(可扫二维码)缴费。(详见《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城乡居民医保用户操作指南》)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港澳台在京参保的学生儿童需开立家长的银行账户。对于港澳台在京参保的学生儿童(身份证号码派号为999开头),需要开立并采集家长(存在有效身份证号码)的银行账户信息,才能成功扣款。

      (二)外籍参保人员需要使用本人护照开立银行账户。

      就医结算

      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缴费。2018年是新制度第一年,只要今年集中缴费期内参保,不论之前是否参加过城镇居保或新农合,2018年度都享受门(急)诊待遇。如果中断缴费,社保卡停用,恢复缴费的第一年只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一、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疗机构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协和、人民、中日友好、北医三院等A类,医科院肿瘤、北京肿瘤、阜外心血管、口腔、安定医院等专科,东直门、广安门、北京中医院等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为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经过首诊转诊后的参保患者,凭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首诊转诊证明,可转往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次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未经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急诊不需基层首诊,全市所有的医保定点急诊都能持卡实时报销。

(责任编辑:小东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