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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一封信(2)

时间:2017-12-23 08:3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   就医时,参保人员需主动出示社保卡。结算费用时,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其余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低起付标准、高报销比例的报销政策。

      (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3000元。

      (二)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医保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 确定;学生儿童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20万元。

      三、手工报销

      参保人员全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处方底方、收费票据、检查治疗费用明细、诊断证明等相关单据报送本人(在京)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社保所汇总后向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四、特殊病种备案: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在本市进行特殊病种的门诊或住院治疗前,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若需要变更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应持社保卡到原选定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异地安置人员患特殊病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需持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到参保区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社 会 保 障 卡

      一、社保卡的领取

      (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缴费的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

      (二)学校参保缴费的在校学生。

      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通过参保缴费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学校(以下简称参保单位)领取。

      二、社保卡信息确认

      参保人员领到社会保障卡后,应与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

      (一)照片与本人不符的,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符合二代身份证要求的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一张,交予参保单位。

      (二)姓名、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性别、民族有误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参保单位。单位经办人员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岗进行信息核实,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如登记信息有误,参保单位应先办理参保人员的信息变更,再通知参保人员到就近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2.如登记信息正确、卡面信息有误,由卡服务商重新制卡。区社保经办机构卡服务网点接收到新卡后,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领取。

      三、发放社保卡进度查询

      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查询:

      1.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6102”进行电话查询;

      2.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查询;

      3.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查询。

      四、社保卡二次申领

      社会保障卡已经制成,因为申领时从参保单位调出、转(升)学等原因被退回社保经办机构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的,制成的卡将被退回成品卡库。经查询,提示社保卡已被退回的,参保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二次申领。15个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业务回执单到办理的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五、二次信息采集

      参保人员在信息采集时未提交电子版照片,经与市公安部门信息库比对,比对不一致的人员需进行二次信息采集。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符合二代身份证要求的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交予参保单位。

(责任编辑:小东邪)